时间:2022-4-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2)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的,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办理次年参保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3)父母亲有一方在西和县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报销。

监制:聂泽文审核:路亮责编:耿玉文编辑:薛晗图文来源:甘肃省医疗保障局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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